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杭公積金責〔2021〕0102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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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強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在錄用職工彭昌俊后,在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間,未在規定期限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也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你單位少繳彭昌俊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12224元。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經事先告知后,你單位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至今仍未履行整改義務。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我中心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補辦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和為彭昌俊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二、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為彭昌俊補繳你單位應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12224元。 如你單位逾期不履行本決定書第一項義務的,我中心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你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你單位逾期不履行本決定書第二項義務的,我中心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自逾期之日起,根據杭州市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將你單位的相關違法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我市征信系統。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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