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杭公積金責〔2021〕01025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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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發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在錄用職工馬欣玉后,未在規定期限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也未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導致你單位少繳馬欣玉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4389元。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經事先告知后,你單位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訴申辯意見,至今仍未履行整改義務。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至我中心業務經辦網點補繳單位應為馬欣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共計金額4389元。如你單位逾期不繳存的,我中心將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自逾期之日起,根據杭州市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將你單位的相關違法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我市征信系統。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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